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新要求,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2019年2月20日,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令第45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本文根据《规定》主要针对学校食品安全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的重点进行了总结。
分类适用原则
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集中用餐应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执行;
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参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管理;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管理。